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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清廉”学校 集中整治酒驾醉驾行为
发布日期:2023-05-19 来源:云南理工职业学院 浏览:107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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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印发《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通知,按照中共云南省委教育工委、中共云南省教育厅党组下发《深化推进“清廉学校”建设系列行动工作方案》、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树师德 正师风 铸师魂”师德师风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进一步落实云南翰文教育投资集团《严禁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规定(试行)》文件要求,我校结合工作实际,通过线上、线下宣传学习教育的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开展教师涉及酒驾的警示教育,让警示教育真正入耳、入脑、入心,形成共同学习警醒的教育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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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翰文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严禁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翰文教育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所属单位全体员工工作作风,严禁违规饮酒,坚决杜绝酒驾等违法行为发生,树立和维护集团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单位全体员工。

第二条 全体员工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及午休时间(含节假日值班、出差、学习培训期间和其他工作时间)一律禁止饮酒。

第三条 特殊情况,确需工作日工作时间及午休时间接待并饮酒的,需提前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强行劝酒、逼酒、酗酒、酒后滋事,严禁酒驾。

第五条 严把招聘关,对拟录用的员工一经审查发现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录用。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抓严抓实、督促整改,从源头上预防违规饮酒及酒驾等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 各单位管理干部(含主管/科级)须签订《拒绝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承诺书》,并认真履行承诺。教师及其他员工由各单位根据岗位情况组织签订承诺书。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员工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监管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学习,做到及时提醒、及早教育,并定期开展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问题自查自纠。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警示教育宣传机制,有效开展形式多样的违规饮酒及酒驾危害警示教育宣传活动,使全体员工深刻认识违规饮酒及酒驾的危害性,坚决摒弃侥幸心理,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单位、对社会、对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带头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坚决杜绝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引导广大员工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底线。

第九条 严格考核评价。各单位要将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纳入员工年终考核内容,作为考核是否合格的一票否决指标。

第十条 严格违规惩处。各单位要强化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问责机制,对员工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失德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遏制失德行为蔓延。对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等违反作风建设和师德规范的人和事,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员工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等问题突出且屡禁不止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集团所属学校及子公司出现员工违规饮酒及酒驾醉驾等有违作风建设和师德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二)各单位管理干部应对员工做好严禁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的监管及宣导,对因员工违规饮酒及酒驾醉驾等问题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主要管理干部,一年内取消评优资格。

(三)对存在违规饮酒及酒驾醉驾行为等问题的员工,及时进行诫勉谈话、警示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若员工存在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的,一经发现,员工个人一年内不得参与集团及所属单位各类评优评先,职务晋升,且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若因个人酒后驾车行为对集团造成声誉、经济或其他损失的,予以扣除其当月100%绩效工资或年终绩效奖金,担任职务的领导干部有权视情节进行降低职务处理。对违规饮酒生事或酒后驾车情节严重被刑事处罚的,集团及所属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补偿金。

第十一条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单位要开展针对员工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问题的专项整治,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违反作风建设和师德规范、长期存在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经查处制止后仍屡教不改的员工,依据相关规定加重处罚处分。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单位负责人,集团将予以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将定期督查各单位存在的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等违反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的问题。鼓励广大员工共同参与作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广泛听取社会的意见,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员工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问题报告制度,各单位发生因员工违规饮酒及酒后驾车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须及时将责任人和相关情况上报集团董事长办公室,并向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报备。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